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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创办于83年的泰州市羚骅机械有限公司是国内设计生产液化石油气钢瓶成套生产设备的企业。产品包括:开平落料线、封头拉伸成型机、齐口机、缩口机、清理去毛剌机、冲孔机、焊瓶嘴机、焊护罩机、焊底座机、投瓶…

钢瓶生产线:液化气钢瓶到底可以用几年 国标与规程在打架

发布于:2023-2-3 8:47:56 点击量:

先说结论

       液化气钢瓶到底可以用几年,有人说15年,有人说12年,有人说8年,到底是哪一种说法是准确的?

       小编习惯了先说结论

       YSP12   (5公斤,   原YSP5)  :使用年限12年

       YSP35.5(15公斤,原YSP15)  : 使用年限12年

       YSP118 (50公斤,原YSP50) :使用年限11年

结论基本来源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第11条液化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

       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测与评定》第3.2条:液化气钢瓶检验周期为四年(YSP118为三年)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老标准介绍

       老标准大家都熟悉:钢瓶可以使用15年,以15公斤钢瓶为例,第一个四年直接使用,第四年第一次检验使用有效期为四年,第八年第二次检验使用有效期为四年,十二年第三次检验使用有效期为3年;第三次检验后,到钢瓶生产日期十五年直接截止,成为报废瓶,不可以再使用。

       也有的客户挑刺说钢瓶一直钢瓶第三次检验的时候,可能距离生产日期已经十四年,那再用三年不是十七年了?

国家质监总局2015年对钢瓶使用年限的规定

       公文名称: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第二节第九条: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国标与规程的冲突条款解释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第11条:液化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

       GB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测与评定》里面说有3个检验周期的由来,算下来总共可以使用15年。

      质检办特〔2015〕675号里面却说设计使用满8年后,只能再使用一个周期。

      这里面有一个顺序问题,2006年发的钢瓶制造标准,生产厂家承诺设计使用寿命为八年;应该是从节约资源的角度来考虑,觉得8年报废太可惜了,所以一直规定生产厂家承诺8年使用年限后,经过检测的依然可以使用的,继续使用,不超过15年即可,所以就有了4+4+3的检测周期规定;但2015年质检总局的发文,彻底又改变了这个规定,到了生产厂家承诺的8年使用年限后,进行安全评定,可以再使用一个周期。

       2015年的质检总局的发文甚至给人一种感觉,新钢瓶用8年,中间应该不用检测,因为是生产厂家承诺设计使用寿命为8年,中间进行检测岂不是多此一举,如果第4~8年因为钢瓶质量出了安全事故,到底是监测站还是生产厂家负责任,这就扯不清楚了,在现实中必然会成为相互推诿踢皮球的事情。

       法律都有冲突,更何况规程甚至政府机关发文,不严谨的地方比比皆是。按照法律效力来讲,国家强制标准效力比质检总局的发文效力要高,两者有冲突的时候以国家强制标准为法律有效依据,所以2011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测与评定》法律效率比质检办特〔2015〕675文要高。

       如果大家碰到使用第三次检测钢瓶(也就是15年内的钢瓶)被行政处罚,如果需要行政复议甚至打官司的话,搬出2011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测与评定》,应该是可以安全过关的。

      从这个角度讲,钢瓶可以使用4个周期,除50公斤装钢瓶可以使用12年外,其他钢瓶都可以使用15年。

小编的理解

        虽然国标与部门规程有冲突,毕竟县官不如现管,无论是钢瓶检测站,液化气从业人员都是归质监在管,所以建议在大家在平时经营中还是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文来应对钢瓶事宜,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就是如本文开头做出的结论与如下所述:

       (一)按老标准生产的钢瓶,15年使用年限,按照正常检验周期检验即可,前面两次检验可分别使用4年,第三次检验只可以使用3年。

       (二)按GB5842-2006(在钢瓶上有生产与截止年限,与国家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按照正常检验周期检验即可。到了8年,要由钢瓶监测站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可以再使用一次检验周期。

       (四)YSP12,YSP35.5两种规格的检验周期为四年,YSP118规格的检验周期为三年,所以最终的结论是:YSP12五公斤装钢瓶:12年,YSP35.5十五公斤装钢瓶:12年,YSP118五十公斤装钢瓶: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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